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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堵城唐家渡唐姓的研究


添加时间:2014-02-28 访问量: 来源:湖北唐氏宗亲网

--宗族与村治(三):大族──唐氏宗族的组织结构及变迁

作者笔名  正八品县丞

三、宗族管理机构的成立

唐氏“五龙奉圣”灯会的成立,为唐氏宗族的组织化提供了领导与组织基础,“五龙奉圣”灯会成立后,又经历了61年即同治五年,唐渡唐氏开始设立户首,编修族谱、建立祠堂、制定族规、设立宗族管理机构。《唐氏宗谱·卷首:尚旬尚拱支序》中称“同治五年始由第九世孙上分方吉、下分方监席请席合族人等开会,商议公举唐定奉为初次户首”。族谱的编修、祠堂的建立、族规的制定、户首的设立标志着唐氏宗族管理机构正式成立。也同时标志着宗族组织化的成熟。同治年间,唐氏宗族组织化成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适应宗族内部管理的需要。至同治年间,唐渡唐氏人口已经接近一千人。“人烟稠密,丁齿愈繁”,而随着人口的增加,社区内家庭内部纠纷、家庭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公共秩序也不能仅仅依靠传统的舆论和习俗来维护,这样需要一个被社区内居民认可的组织来确立社区内的运行规则,以此来保障社区公共秩序不被侵犯。而宗族之间,“共村居住,血缘相连,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族众心理认同度较高,以村落宗族作为管理单位容易被族众接受。

第二,皇权推动。在清初,满族作为外族入主中原,需要借助宗族力量实现自治,为节省管理成本,并减少对中间层级官僚的依赖,康熙、雍正、乾隆三朝都曾推动宗族自治。康熙皇帝颁布《圣谕十六条》提倡睦族;雍正皇帝广泛刊布《圣谕广训》具体提倡:“立家庙以荐蒸尝,设家塾以课子弟,置义田以赡贫乏,修族谱以联疏远”;乾隆皇帝规定对祖坟山场及族田公产实行保护。皇权的推动,为民间宗族组织的成立提供了法律基础,宗族组织也据此具备了对宗族进行治理的法律层面的合法性。

第三,唐渡唐氏社会分层的深化,所形成的精英阶层是推动宗族自治的主导力量。唐氏自清初迁居到唐渡后由于是移民社区,在建村初期社会分化非常缓慢,社区内皆是父子叔伯、社区内没有大的贫富分化和阶级分化。到道光、咸丰期间开始出现贡生、邑痒生等低级士子,随着对内对外贸易发展,唐氏开始出现了一些商贾,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中小地主,随着族内阶层分化的加深,居于上层地位的阶层迫切需要用儒家等级观念来塑造宗族,固化尊卑秩序,精英阶层的推动是唐渡唐氏在同治年间宗族组织化的重要因素。

第四,咸同时期,社会动荡,要求宗族组织起来以求自保。咸同时期,太平天国军在黄州一带频繁活动,各宗族为强化抗御动乱的能力,纷纷加强了宗族的自组织能力。太平天国覆灭后,黄州一带的宗族组织急剧发展和强化。笔者通过翻阅该地区唐、周、杨、雷、范、邱等十余姓氏的族谱发现,该区域上述宗族管理组织的成立绝大部分是在同治年间。

第二节 宗族组织结构

唐渡唐氏宗族组织结构为户房二层结构,在正式结构之外,还存在着分与亲房等非正式的结构。下面分别就户、分、房、亲房进行概述。

一、户

整个唐渡唐氏当时的近千口人,近二百户家庭被视为独立统一的户,户设有户首,户是唐氏宗族组织的基本单位。以户作为独立的宗族单位是当地沿用明代旧俗。明初,以户为单位报里甲,户设有户长,辅助官府进行赋役方面的管理,但是明朝期间的“户”并不以同姓为原则,一户之内,可以有其他姓氏的家庭,户长一般是宗子继承。清朝雍正帝以后推行摊丁入亩,户长的赋役管理方面的职能也自动消失,但是户作为宗族的称谓仍然沿袭下来。黄冈部分地区的宗族组织也往往包括明初一户内的所有同姓家庭。唐渡唐氏作为清初移民形成的宗族,唐氏宗族“户”所涵盖的范围仅以唐渡唐氏为限,户族内涵盖的家庭与明朝的“户”没有源流关系。

二、分

由于唐渡唐氏存在尚旬、尚拱两位一世祖,文焕、文秀、文元三位开户祖,整个户族就根据一世祖的不同,区分为上分和下分,尚拱之后为上分尚旬之后为下分。根据唐氏族谱记载,尚旬、尚拱为兄弟,尚旬居长为兄、尚拱为弟,但是族谱中尚旬、尚拱以上没有世系记载,族谱所记载的尚旬、尚拱为兄弟,仅为孤证,而且尚旬居住在黄冈淋山河,尚拱居住在鄂城段店。因此尚旬、尚拱之间的是否为兄弟无法判定。但是从尚旬、尚拱两支都拥有相同的派行的事实来看,尚旬、尚拱属同祖同宗应是无疑。上分和下分的确定,据说是尚拱一支先迁入唐渡村为上分,尚旬一支后迁于唐渡村为下分。分,并不是唐氏户族中正式的层级单位,分内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负责人。分只是一种血缘单位和心理认同单位。唐氏中上、下分人口悬殊较大,其中上分人口要占全部族众的4/5以上,而下分人口不到1/5,但是下分人向来悍好斗,在唐氏与外姓的纠纷中,历来是下分中人出头露面。在上分人与下分人的纠纷中,也是上分人吃亏的时候多。但是上分七子和地主较多,而下分中贫雇农与渔民较多。在上分的一些老人中流传有这样一种说法:即下分原来姓谭,上分姓唐,谭姓人凶狠,以“糖要装进坛中”为由要唐改姓谭,后来唐姓人口发展快,势力超过谭姓,将谭姓征服,谭姓改为唐姓,“糖吃了坛”。事实上在唐氏宗族的日常生活中上、下分之间的区分并不是十分明晰,除了一些上了年纪的人能区分谁家是上分,谁家是下分外,年青人对此都知之甚少。这主要是时间久远以后,上、下分之间住房互相交织在一起,邻里关系有时取代血缘关系,在族人的生活中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在播迁之初,上分居住在唐渡北部、下分住在唐渡南部,但是从目前唐渡湾五个村民小组的房系分布来看,几乎每个村民小组都分布有上分或下分的人。另外,唐渡唐氏嘉庆时期成立的“五龙奉圣”龙灯组织就不是按血缘房系来编制的,龙灯组织对唐氏族众影响较大,人们往往清晰地知道各户所在的龙灯组织,而不知各户所在房分。

三、房

唐渡唐氏“房”是户族次一级的宗族单位,整个户族的基本构成单位是“房”。同治五年,唐渡唐氏成立宗族组织时,整个户族分为十四房,“复迁渡口系尚旬、尚拱二公之后共十四房今夏始立房首”。“房”在当地语言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房最初的含义是大家里的小家。儿子成家以后一般都称为“房”。因此“房”的初始含义有序列也有辈份,有大房、二房、三房之序列,有父辈房、子辈房、孙辈房之辈份。但是这种序列和辈份很容易被人们混淆,房逐渐演化为一种以血缘关系为标志的认同单位。唐渡唐氏整个户族就根据血缘关系不同区分为“上四房、下三房”。上四房是指上分文元公四个儿子成家以后形成的宗圣房、宗贤房、宗喾房和宗舜房。下三房是指下分迁居唐渡的宗仕房、世爵房与世禄房。尽管后来在“上四房、下三房”中,上分宗圣房迁居到唐渡村东面的禹王城,宗仕房无传,但是“上四房、下三房”的称谓一直沿袭至今。

在同治五年,唐氏成立户族组织时,构成整个户族的十四“房”则进一步摆脱了房系间的次序与辈份,成为构成户族次一级的管理单位。此处所构成户族组织的房既无辈份,又无序列,它是根据血缘关系,考虑到人口多寡,甚至考虑特定的地缘情况把整个唐渡唐氏分成十四个管理单位,而居住在唐渡以外的如宗圣房以及失嗣的宗仕房均未纳入十四房中,“房”与“房”在血缘上并非对等关系,但在户族中的地位是并列的,同样隶属于整个户族,“房”的首脑称为房长,这里构成户族基本单位的房,笔者在文中称为行政房。

四、亲房

亲房在当地又称为“自已屋里”、“本家”、“未出五服”。指的是共高祖的男性血缘家庭群。亲房不仅存在于唐渡村内,也是我国农村社会普遍存在的跨家庭的群体,亲房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通过“五服”制度规定的。所谓“五服”就是亲属去世,本人为其亲属服丧的五个等次。在“五服”之内一般认为是具有亲属关系。服丧最远的可以追溯至同高祖下的族兄弟。具体是本人为父母的服丧等次最高,为斩衰;为兄弟服丧次之为齐衰;为同祖父的堂兄弟服丧等次再次之,为大功;为同曾祖父的再堂兄弟服丧等次为小功;为同高祖父的族兄弟服丧等次为缌麻。“五服”制度使亲房之间的吉凶庆吊往来,成为有制度约束的、比较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使亲房这种血缘群体成为一个比较稳固的互助和利益共同体。亲房组织既是整个宗族组织的微观样本,同时又构成了凝聚宗族的基础层面。在唐渡唐氏中,亲房不构成一级组织层次,亲房只是宗族户房结构中的一个非正式单元。一般来说,一个行政房是由若干个亲房构成,而对于人口特别大的亲房,有时也可以裂变成二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房。作为主要靠血缘关系联结起来的家庭群体,亲房体现宗族组织的灵魂,但是这种血缘群体又与宗族主要以实现家族内部管理的功能相冲突。如果说宗族主要还是靠组织的分层来实现家族管理,那么亲房的组织形式则是典型的差序格局,亲房内族众的关系是以血缘关系的亲疏来实现整合的,一个亲房内以血缘关系最近的几户家庭为整个亲房的核心,血缘关系距核心越远,则在整个亲房体系中越处于边缘地位。

第四节 宗族组织的职能

唐渡唐氏作为宗族自治性组织主要有三大职能:一是管理职能;二是教化职能;三是保护职能。

一、管理职能

所谓管理职能是指宗族利用族权对宗族成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以实现特定的秩序。宗族的管理内容从家族成员个人的婚、丧、嫁、娶到家庭、族群、社区关系的调整几乎无所不包。宗族的管理方式包括以风俗、习惯、舆论形式对家族成员的活动进行控制和约束,以及制定家规、族规对宗族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一般来说,家族成员私人性较强的活动如家族成员的婚、丧、嫁、娶和日常生活中的互帮互助、庆吊往来主要是通过风俗和习惯来约束。风俗和习惯是宗族内部日积月累、约定俗成、代代相传的一些规则,村民违反风俗所带来的风险是非常巨大的,族众如是违反风俗和习惯往往会遭致舆论的谴责不被社区所容。而涉及到家庭、族群、社区不同成员之间的可能对宗族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社会关系则要通过制定家规的形式来予以约束。族规的制定一般通过家族会议的形式由宗族长老根据大清律中的宗法条文进行制定,族规往往较大清律更为严厉。唐氏家规(即族规)最早形成于同治五年(1866年),在唐氏设立户首时,也相应制订了家规。唐氏家规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家庭伦理关系进行规范,这方面的准则概括起来为:“子孝”、“父严”、“弟恭”、“兄友”、“妻从”、“夫义”。在实际生活中,为子者、为弟者、为妻者的义务则更为严格,这类准则也常常用“三纲五常”来概括。二是对损害族群、社区秩序的行为进行禁止。这类准则包括:“禁赌”、“禁淫”、“禁盗窃”、“禁酗酒”、“禁斗狠”、“禁讼”等规定。对于违反上述准则的处罚,族法族规一般也有明确规定。族规中的处罚则主要有::送官法究,“如有不孝之子无论其父母首与不首,但户房查清其实,以罪之重轻为责之多寡,屡惩不改,送官法究”;罚银,“如果不友之兄恃己为家长欺压其弟,罚银入。”除族籍,“如有兄就弟好、弟配兄妻、无论亲房疏分均系伦常乖舛,革出族外,永不许入祠同祀、谱谍消名”;入祠责惩,“如果子弟游好闲流为非者,入祠照罪责惩”;罚酒赔服,“户房长既选择得其人则必听命于其人,受其约束,倘傲劣子弟妄持臆见,除重责外罚酒赔服”。族法的执行由户首全权负责。对于一些小的纠纷,户首也通常委托房长处理。“族问口角争端不先鸣户房而行控案是目无祖宗,而无视家法。”对于族众纠纷,户房长一般是先查明原委,判定是非,最后作出处理决定。户房长的处理决定受到族规的保护。户房长除了被动接受当事人投鸣外,还对违反族法族规的行为活动进行查究。

民国以后,随着大清律的废除,族法族规中具有宗法色彩的内容也相应被删除,宗族管理机构对违反族规的族众进行处罚的权力受到限制。宗族的管理职能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例如唐氏在民国时期第二次修编族谱时,原来类似于法条的族规不再对族众具有约束力。新刊录的族规中完全没有对违反族规的处罚规定,整个族规仅为立品行、孝父母、和兄弟、教子孙、重农桑等内容。宗族的管理职能只能通过风俗习惯及社区舆论来实现。

二、教化职能

唐氏宗族组织除具备管理职能外,还具有教化职能,教化职能是指宗族对宗族成员进行宗族价值观的培养,以使宗族成员建立起宗族崇拜。教化职能是从管理职能中分化出来的,以教育和驯化为主要内容的职能。教化职能在东方社会具有十分独特的地位,以至于有教化职能地位凌架于管理职能之上。教化职能主要是通过祭祀、宣传、文化、娱乐以及观念的灌输等“攻心”方式来实现的,这与以规范行为为基本内容的管理职能存在一不寒而栗的区别。教化职能的基本目标是确立宗族本位的价值体系。宗族本位的价值体系具体包括:族权至上的权利观念;亲亲尊尊、男尊女卑、长长幼幼的等级秩序观念;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念;男系血缘至上的血缘观念;祖宗崇拜的信仰追求。

实现教化职能最重要的方式大概要算是祖宗崇拜。祖宗崇拜的具体内容包括修建祠堂祭奉祖先牌位,编修族谱载明源流等等。祖宗崇拜在宗族管理心目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例如唐氏首任户首在首次编修族谱时曾谓:“户事即祖事也,而祖之事有先于谱者乎?”唐氏首次编修族谱的督修国启公也曾感吧“文章满天下,而不识高曾,不可怪也钦!”教化职能中除祖宗崇拜外,宗族娱乐活动也占有重要地位。唐氏宗族几乎每年春节都要举行全宗族男子都参与的舞族灯活动,在舞龙期间还要邀请戏班子唱族戏,宗族通过举办文化娱乐作用来增强宗族内部的凝聚力的充分运用,来振奋族威,增强族众对宗族的心理认同。宗族的教化职能对于管理职能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正是由于宗族内宗族成员心理状态的高度统一,才使得风俗、习惯、族规、舆论等规则神圣不可侵犯,做到垂手而治,不刑自威,王化天下。所谓“攻乎异端”正是教化的自觉。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宗族社会具有政教合一的特征,唐氏内部与教化职能的高度发达大概也能为此提供佐证。

三、保护职能

保护职能主要是宗族作为一个组织实体具有代表和维护宗族内每一个成员利益的作用和功能。保护职能主要是族众在受到其他姓氏的宗族侵犯时,而对其予以保护。

第五节 宗族组织的变迁

自清末以降,唐渡唐氏宗族组织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最基本的变迁轨迹是宗族组织在有清一代是社区自治机构,到了民国时期,宗族逐渐成为社区内非正式团体,而至建国后宗族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遭到禁止,不能公开活动,但是取而代之的是以房头为单位的更小的宗族组织在社区生活中发挥作用,至改革开放以后,宗族组织的重新开始了显性活动。

一、(1909-1949年)宗族组织的变迁

从清末新政(1909年)至民国覆灭(1949年)乡村宗族社会进入了一个急剧变化、纷纭复杂的时期。这一时期,唐渡宗族变化的主要表现有:

第一,宗族走出村落,走向合宗宗族。在同治五年(1866年),唐氏始成立宗族组织时,唐氏宗族以户为单位,户族仅以本村落的唐姓为限,甚至连从唐渡迁出的房支都不包括在本户族内,户是独立统一的组织,户以上并没有更高形式的宗族组织。但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唐渡附近,散居的一些唐姓开始向唐渡唐氏靠拢,逐渐形成了以明初时迁居黄冈的天成公为始祖的宗族系统,唐渡唐氏的户长,又称为黄冈唐氏族长。至1909年三任户首唐鸣皋就任唐氏户首时就称为本族又本户长。民国以后宗族扩大的趋势进一步发展,民初湖南军阀唐继尧就多次派信使与村内唐姓联系,邀请唐渡唐氏参与唐氏大成谱的编写,由于耗费太大,而没有最终完成。但是联宗合派的努力一直在持续进行。至民国三十三年唐渡在二编族谱时,黄冈唐渡唐氏就与新洲旧街唐家畈、淋山河细河岸唐家嘴、浠水散花唐家湾等地唐氏正式联宗合派,以共同祖先天成公为始族,废除原有老派,重立新派,成立合宗宗族。合宗宗族的首脑以各个分支中实力最强的一支的户族首脑为共同首脑领袖,合宗宗族的联系十分松散,其联系止于各村落宗族中的宗族头人。合宗宗族的形成,与清末新政以来,开议地方议会,地方精英利用宗族扩大影响,争取选票,不无关系,也是宗族文化、扩张人们社会交往增加的必然结果。合族宗族的出现对于打破地域封闭,有一定积极意义。

第二,宗族内部的依赖力量由传统的士子转向宗族流氓。清末以来(同光以后),为了镇压太平天国运动,黄冈一带以区为单位兴起地方团练之风。团练兴起后,宗族男子多以习武为荣,逞强于乡里,一些宗族无赖借用团练起家,形成一股社会势力。另一方面清末新政以后(1909年),废除科举,原来的宗族士子特权地位不再,宗族士子一部分流入城市,一部分沦为社会底层,宗族的基本依靠力量也由原来的士子转为宗族流氓。民国时期唐渡唐氏就有一批青年专以宗族斗狠为荣,周边的一些村民称为“唐家渡七十二个半痞子”。“唐家渡七十二个半痞子”活跃在舞龙、祭祖、唱族戏等宗族活动中,他们不断制造宗族纠纷,挑起宗族械斗,并以此提高自己的地位,造成宗族对宗族流氓的严重依赖,瓦解了传统宗法社会中形成的长长幼幼、亲亲尊尊等尊卑观念。宗族出现非组织化趋势。根据唐渡唐氏几位老人介绍,唐渡唐氏自播迁以来,直至光绪年间,唐氏与周边宗族之间的矛盾主要是通过官府仲裁来解决的,而宣统以来宗族纠纷更多的是以械斗的方式来解决。下面仅附三宗案例:

案例一:1930年代,邻村蔡吴廖村在郭界附近搭台唱社戏,根据当地看戏的一些惯例,男女不能混坐,男性坐在前排,妇幼坐在后排,中间有线隔开。当时唐姓一男子没有遵循这一惯例,而是坐在后排与妇幼坐在一起,遭到蔡吴廖多名青年男子的殴打,唐氏族人得知此事后,认为受到极大侮辱,一方面要清理门户,要求惹起事端的该族人自裁,另一方面组织族内数十名悍的男子捣毁戏场,与蔡吴廖发生械斗,打伤该村数十人。而惹出事端的唐姓人为逃避制裁,连夜出走,不久便客死他乡。

案例二:1940年代,一唐氏女嫁到黄州周边的陶姓人家,受到陶姓遗弃,被休回娘家,唐氏族人得知此事后,由当时的副户长带领近百族众到当地讨回公道,殴伤该唐氏女夫家多人,并要求夫家立下契约,永不遗弃。

案例三:1942年春节,江咀村吴家湾邀请唐渡唐氏“五龙奉圣”到该湾玩龙灯,但是只邀请“五龙”中的黄、红、金红、乌四龙,设有邀请白龙,经过两姓头人调节,最后同意“五龙”一起前往吴家湾,但是在吴家湾,“白龙”龙须被一吴姓青年抹黑,导致两姓发生大规模械斗,并造成一唐姓族人在械斗中丧生,此后又发生数次械斗,最后由两姓头人协商,该事件以吴家湾对死亡的唐姓族人赔钱三万六千文铜钱而暂告平息。

第三,宗法被废除,近现代宗族替代传统宗族

民国建立,清王朝推翻后,大清律也相应废止,在传统宗族社会作为处理家庭、社区、族众关系的宗法也失去法律效力,新的宗族观念如男女平等、长幼平等的观念开始对族众产生影响,特别是1927年成立的国民党政府废除团练,在乡村社会设立保甲并实施新民法,宗族组织对宗族的自治管理权基本不复存在,传统的宗族组织进一步成为乡村社会的非正式组织。例如唐氏最后一任户首同时也是浒子口区团练局局长的唐鸣阜在团练废除的当年,即1927年迁居黄州,显示出族权的式微。但是由于国民党政府的乡保政权主要职能仍然以派租派捐、催夫拉丁、防范农民为主,因此乡保政权虽有村民选举产生,但其合法性并没有得到村民认可,乡保政权要维持其在乡村社会的存在仍然离不开对宗族势力的依赖,而宗族文化的泛滥以及地方练团以来形成的械斗之风并没有随团练的废除有所收敛,反而越演越烈,宗族的近现代化并没有改变宗族乃至乡村社会的非组织化。

二、(1949-1957)年宗族组织的变迁

从新中国成立(1949年)至建立人民公社(1958年),中国乡村社会经历了土地改革,并开始向人民公社过渡,这一时期,宗族受到土地收 的冲击,宗族内的权力结构发生改变,另一方面,由于宗族活动并不是被禁止,宗族的显性活动仍然存在,宗族的过渡性特征十分明显。

建国后,黄冈县政府废除了保甲制,在县以下设区公所,区公所下面设村政府后改为乡政府,新政权以土地改革和肃反为突破口着手重建新的社会秩序。在土改的肃反过程中,当时唐氏宗族的族长唐鸣皋、副族长唐宇超、第四保的保长唐应愧等人作为地主、富农都受到关押。宗族内其他的一些房长也多是地主、富农,都属于打击对象。族长唐鸣阜在20世纪20年代大革命时期,曾被作为士豪劣绅被白衣村张家湾的贫雇农抓了起来,受过捆打,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唐鸣皋反攻倒算,曾率唐氏族人洗劫张家湾,解放后唐鸣皋作为封建势力和宗法势力的代表,受到镇压。在土改期间,唐氏宗族内部成立了贫农协会,贫农协会由贫雇农唐必远任会长。由于唐氏的土改工作主要在宗族内部进行,土地的重新分配彻底打破了旧有的以财富和身份为基础的宗法等级观念,人人平等为人权观念的开始在社会的最底层萌发,宗法观念受到最根本摧毁。建国初期,由于无地、少地农民分到田地和财产,并且政府派工作组到基层村庄指导工作,收编原有国民党文职人员到乡村任教员,乡村气氛为之一新。但是由于新的秩序建立和价值取向的确定是依靠暴力手段完成的,因此这种秩序和价值观的维系也强烈需要强有力的政权力量予以维持。这也为国家在乡村社会的过渡控制创造了条件。土改至今已有50多年了,土改对族内人的影响至今仍未完全消失。宗族内的老人谈到土改时的感情是复杂的,既有失地者的苦涩,得到土地的人的喜悦,土改中一些故事,仍然是村民署天纳凉时口口相传的谈资。下面的一个安全常被一些老人提起。唐希成老人兄弟三人,排行第三,长兄早年外出未归,次兄年青时迁居江南,并在江南定居,有一独子。兄弟名下二十亩土地都归于希成老人名下,而希成无子,只有独女嫁给当地土绅余子敬,希成本人是泥瓦匠,希成夫妻与堂侄应明一家共居一间老屋,其名下土地都交给堂侄应明租种。解放前,希成请侄儿回乡接管土地,侄儿派媳妇王英母子回乡接管土地,王英母子回家后自己耕地并以应明为短工,土改时,根据应明检举,王英被划为地主,希成以土地归自己为由替王英承当地主身份。希成性格幽默滑稽,农民协会在讯问其财产情况时,唐希成曾戏言“家中有金条一根,元宝若干”农民协会要其将财产献出时,希成拿出凿子一根,几个铜线圈。并说:“家中油米均来源自于此,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是真正的金银元宝。”

三、(1958-1984年)宗族组织的变迁

1958年至1984年期间,中国乡村社会实行的是人民公社体制,生产资料由生产队、生产大队和公社三级所有,农产品由供销合作社统购统销。1979年,实行包产到户,人民公社体制开始瓦解,至1984年,乡村社会设立村民委员会,公社体制彻底破产。这期间,唐渡村宗族变迁的特点是户族活动受到严格禁止,但房头势力活跃。

1958年成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后,特别是1960年代初的“破四旧”后。户族作为社区的破坏性因素,不能公开正式活动,族谱被破坏,村民谈“族”色变。户族组织作为整合族众的载体不复存在,但是在相对封闭的农业生产环境中,血缘网络依然是村民利益实现的主要工具。由于人民公社以后确立的以队为基础的生产经营格局,土地和人口只能在生产小队(小组)之内流动,血缘与地缘之间关系愈加密切,亲房与邻居二位一体,这样的地缘格局下,亲房之间的依存度并没有随大集体体制的出现而有任何变化,而且人民公社内部社会集体劳动,宗族内社会成员的社会关系的内卷化进一步加深,人和人之间的矛盾不但没有减少,而且更加广泛,亲房认同强化的同时,亲房的功能也随之强化。亲房的认同不但没有弱化,反而有所强化。这一时期,由于统一的以整个家族为单位的村落宗族的缺位,亲房取代户族成为唐渡唐氏的基本家族单位。当地人把这种以亲房为单位的宗族现象称为“房头”。房头势力在建国后特别是二十世纪的七十年代以后成为唐渡唐氏利益整合的主要组织形式。在村内个人与个人,家庭与家庭之间的纠纷冲突,几乎百分之百地最后有“房头”介于。下面两个例子能较充分地反映“房头”在纠纷中的作用,和“房头”对村民的潜在影响。

案例一:春林与和平均是唐渡五组村民,两人当时均为30岁左右。春林为宗舜房三子世荣支下,其兄弟有4人,堂兄弟总共12人,再堂兄弟共26人。和平为宗舜房四子世发支下,其兄弟5人,堂兄弟9人,再堂兄弟30人,在1978年八月,两人因打扑克牌而发生打斗,两人亲房内的人也纷纷赶来,均以劝架的名义参与打斗,先后有三十余人参加,多人受伤,导致两大房头长期为敌。

案例二:必兴与应鹏是邻居,并属于同一亲房,应鹏是必兴的族叔,(即应鹏的曾祖是必兴的高祖)必兴时年40出头,应鹏时年55岁。必兴除一哥哥在芜湖外,曾祖以下族内没有其他亲房,而应鹏兄弟三人,子侄九人,上世纪70年代两家由于相邻权发生纠纷,多次吵架,每次都是以必兴家吃亏告终,在一次吵架,必兴母亲还受到应鹏殴打,后来,两家互不往来。几年后,应鹏家与村内本组应山家发生纠纷,应山与应鹏刚出五服应山兄弟五人,子侄二十几人,应山在争斗中将应鹏打伤,并将其家内重要家具都捣毁,应山声称是为必兴家出气,而必兴家却在道义和实际行动中支持应鹏家,腾出地方将其没有破坏的家具放在自己家中。事后,有人问必兴为什么要帮助应鹏,必兴的回答是“我们家以后有什么事,还是要自己屋里的人帮忙,何不趁这个机会,修补两家的关系呢?”

“房头”除介入家庭纠纷外,而且在宅基地的争夺,社区行政领导人的安排,招工招干指标的分配,甚至村社日常管理(如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等方面都发挥重要影响。“房头”背景有助于“房头”中的人获得更为有利的政治地位,更容易获得社区中其他人的敬重以及获得更为丰富的关系资源。从唐渡村1960年代末至1980年代初的两任书记的“房头”来看,其“房头”内的子弟更容易获得发展机会。下面以唐渡1960年代至1970年代两任书记房内子弟工作情况为例,进行分析。唐应功于1969-1976年期间任唐渡村支部书记是唐渡村二组村民,为宗贤房世绪支下。唐必高是于1976-1981年期间任唐渡村支部书记是唐渡村四组村民,为唐应逢族侄。

表八:唐应功及其子侄工作情况表

 

 

出生年份

应功

1931

小学

唐渡村支书(1969-1976

必玉

1948-

不详

黄州菜场组长

必平

1955

高中生

阳罗船厂

桂林

1958

高中生

黄孝河排水站

金安

1962

高中生

黄州化肥厂

必珍

1955

不详

黄石钢厂

红安

1958

高中生

黄州拖拉机站

(后个体)

必福

1962

不详

黄州拖拉机站

(后个体)

玉梅(女)

1964

不详

唐渡钢套厂

(老板)

表九:唐必高及其子弟工作情况表

 

 

出生年份

文化程度

工作情况

必高

1934

小学

唐渡村支书

1976-1981

必佐

1937

小学

黄冈县堵城镇干部

必光

1942

小学

黄冈县禹王办信用社主任会计师

启君

1956-1987

高中毕业

禹王办企管主任

启义

1958

转业军人

初中毕业

武汉市某私营公司老板

启红

1963

高中毕业

原为黄州市涂保线厂经理(集体企业)后为唐渡黄砂公司老板(个体企业)

根据村民反映,唐应功与唐必高亲房内的子弟能获得较好的工作成绩与自身素质较高有关,但是父兄辈的关系资源也不可能或缺。例如唐必光是小学文化程度,后在唐渡村务农,因房内族叔,兄长均为村干部,介绍其到禹王公社当通讯员,最后走上信用社会计职位。

四、1984年至现在宗族组织的变迁

80年代初期,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解体后,唐渡村实行联产承包,村民的生产生活开始出现一些新的变化。例如原来生产大队每半个月组织放一场电影的惯例,开始逐渐取消;生产队长每天吆喝出工、计工分的职能转化为收取公粮和三提五统;村民们夜间的政治学习,开始被最初的街谈巷议和后来的看电视所取代;村民原来每月定期出工,月末定期休息的工作制度转变为半年辛苦半年闲的季节性工作方式。上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正是随着对乡村社会控制的减弱,宗族活动出现显性特征,这就是所谓“宗族”复兴的现象。

唐氏“宗族”复兴的主要表现有:(1)公开祭祀祖人。在人民公社时期,甚至在文革期间,祭祀祖人,为祖人烧纸钱,一直没有中断,但村民都是私下进行的,如果公开敬祖人则要受到大队和小队的处罚,联产承包以后,随着生产生活的私人化,这种敬祖人的活动越来越难以控制,而逐渐由地下转到地上,成为一种较普通的现象。(2)恢复“五龙奉圣”灯会。1985年在原来退居二线的唐姓干部的推动下,唐渡唐氏又恢复了“五龙奉圣”灯会。“五龙奉圣”灯会的组织状况在解放前的组织格局,各房户所在的小龙组织也均不变更。灯会由当时退休的大队书记唐应功、民兵连长唐必远、国家教师唐应昆为总灯负责人。1985年的“五龙奉圣”灯会受到村民踊跃欢迎,每位村民为重新建立在龙灯组织捐钱为3元。唐氏“五龙奉圣”灯会恢复后,唐氏龙灯会被广泛邀请到周边各湾及黄州城内进行游行舞龙祈福。据村内老人回忆,1986年正月十二,当时唐渡“五龙奉圣”龙灯会到黄州城内游灯时,由交警负责指挥,五条龙灯由总灯会属下的洋鼓洋号开路,旗旌招展,龙灯后面是各小灯属下的锣鼓、喇叭齐鸣,吸引大量围观者,造成黄州城万人空巷,而唐渡唐氏除了老幼外,也几乎是全湾倾巢而出,当天在黄冈招待所(今天的青云宾馆)举行灯宴共有120多桌,1千多人就餐。唐氏当年的风光场面,至今仍令一些老人津津乐道。唐氏“五龙奉圣”龙灯活动由扎灯、游灯、舞灯、送灯等活动组成。扎灯、穿龙衣是由村内 厅和画师、裁缝扎灯头、缝龙衣,灯头扎成后还须等到腊月二十四进行开烟火,开烟火后,龙神菩附于龙灯之上,龙灯方具有神气。游灯将龙灯在游行、户拜门、祈福。拜门时专门有人用楚腔、楚韵唱祝词,祝词内容多为“龙神菩萨下凡尘,保佑全家都太平”、“多福多贵”等内容。举灯脚和围观的人则用“啊、嗯、啦、哦、哟”等语气词进行唱和。舞灯是举灯脚的人,舞动灯脚,使龙灯上下翻滚。送灯是在正月十五将龙神菩萨送上天,主要程序是将龙头、龙尾烧掉。送灯时一般都要请道师唱经。(3)“三修族谱”。唐渡唐氏曾在同治五年(1866年)首修族谱,族谱并没有刑印,只有成形的墨谱稿,唐渡唐氏二修族谱是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第三次编修族谱是1991年。唐氏宗族复兴的活动在1991年达到鼎盛,1991年唐渡唐氏在“龙灯会”负责人的组织下,成立了唐氏谱局,开始唐氏宗族的第三次编修族谱活动。此次编修族谱由于唐渡小学三名唐姓教师向县乡两级行政机关写告状信,而受到县乡行政机关的追查,但是在全国其他地方都有编修族谱的先例而最终停止了追查。1991年冬至节唐氏族谱终于在全族绝大部分族众的支持下完成编修,唐渡唐氏为迎接族谱举行了盛大的接谱仪式。唐渡三修族谱的编写体例采用“一家清”格式改变古例。出嫁的女儿记载为适某门改变古例出嫁女儿不予记载的规定。在男女平等上作了一些改进,譬如,谱书上既记载男姓与女性时同样用全称,改变女性仅记为某氏的惯例。

表十:唐渡唐氏谱局和龙灯总会负责人一览表

 

年龄

分工

职业身份

房系

 

唐应功

62

总指挥

退休村书记

宗贤房世绪支

唐必远

59

 

退休村民兵连长

宗孟房世爵支

金红

唐应昆

68

文书

退休国家教师

宗喾房世业支

唐应山

61

外联

退休商业会计

宗舜房世荣系支

唐应阳

42

事务

兽医

宗舜房世发支

唐必早

59

财务

退休工人

宗舜房世基支

“宗族复兴”的有限性

1991年以后,随着唐渡唐氏在舞龙、出灯过程中,经常与邻近的蔡吴廖村、江咀村的吴家湾发生纠纷,龙灯活动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限制,同时中有不少族人外出打工、做生意,在家的人也乐于看电视、打牌,春节期间玩灯的人越来越少,“龙灯会”内部也常常因为经费开支不公而失和,到1998年唐渡唐氏在举办了十年的灯会后,不得不宣布了唐渡“五龙奉圣”暂行中止。1998年至今已有四年多,不少村民提出舞灯倡议,但舞龙活动一直没有重新开始。

尽管经过80年代初至90年代的宗族复兴活动,唐渡唐氏宗族作为一个整体,在社区利益中的整合作用仍然非常有限。例如在唐渡村2001年进行的村委会主任的海选过程中,村内有五名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成为村委会正式候选人,五位正式候选人均为男性,分别是二位叶姓村民、一位郭姓村民、一位刘姓村民和一位陈姓村民,人口最多的唐姓,没有一名正式候选人,此次海选最后以上级安排的刘姓候选人的落选,当选的郭姓候选人并没有宗族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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